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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智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花智某

罪犯花智某,现在河北省张家口监狱服刑。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9日作出(2012)尚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花智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2)张刑终字第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张家口监狱于2016年7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执行机关河北省张家口监狱,认定罪犯花智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服刑改造以来,累计受到表扬5次,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花智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8月29日起至2016年8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花智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8月29日起至2016年8月28日止)。

审判长:陈立君
审判员:刘巍
审判员:薛团梅

书记员:赵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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