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漳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余宗政,南漳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被执行人华中绿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正敖,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24行审59号行政处罚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除对南国土资罚(2015)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第3项罚款予以执行外,其它2项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南国土资罚(2015)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2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不受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军 审判员 程实忠 审判员 尤明军
书记员:朱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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