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南漳县国土资源局与华中绿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南漳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余宗政,南漳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被执行人华中绿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正敖,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24行审59号行政处罚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除对南国土资罚(2015)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第3项罚款予以执行外,其它2项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南国土资罚(2015)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2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不受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军 审判员 程实忠 审判员 尤明军

书记员:朱志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