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冶市人,小学文化程度,住湖北省大冶市。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
罪犯黄某因犯交通肇事罪,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2012)鄂大冶刑初字第00282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日起至2018年11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6日交付执行。2015年11月25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7月1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6年12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汉江监狱建议对黄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表扬、二次记功的奖励。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奖励审批表、减刑基本条件审查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伍新明 代理审判员 徐联坤 代理审判员 葛雅琴
书记员: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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