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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辛集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河北省辛集市。2005年10月13日因犯强奸罪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5年8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17年12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任丘市人民检察院以任检刑诉〔2018〕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另查明,2005年10月13日,被告人李某因犯强奸罪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5年8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某的庭前供述,证人郭某的证言,报案登记表,任丘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9张、李某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沧科司鉴[2017]医毒字第1232号《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05)辛刑初字第1-2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5)辛刑初字第00155号《刑事判决书》,任丘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关于李某的查获经过说明、李某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登记表查询结果单、李某驾驶的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李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李某具有犯罪前科,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明知郭某报案而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接受交警的询问,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视为投案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赔偿郭某全部车辆损失22000元,并得到了郭某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立祥

书记员: 朱贵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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