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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蕲春县人民检察院以蕲检刑诉(201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审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方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9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持C1证驾驶粤S×××××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狮花线由狮子往花园方向行驶,13时50分许,该车行驶至狮子镇花园村十组田垸路段时与右侧前方由被害人明某驾驶的无号牌“田达牌”弯梁两轮摩托车(后载李某乙)发生碰撞,致受害人明某当场死亡,李某乙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甲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明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本院依法委托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李某甲进行了社会调查,社区矫正机构经调查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适用非监禁刑。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接受口头传唤)。
(2)被告人李某甲、当事人明某、李某乙个人户籍信息。
(3)涉案小车行驶证复印件、李某甲C1驾驶证复印件(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10月)。
(4)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亲属签订的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及被害人亲属出具的交通事故谅解书。被害人家属表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
(5)蕲春县交警大队交管中队出具被害人明某无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证明材料。
2、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乙的证实证言,2015年11月9日下午13时30分左右,我乘坐我父亲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从家里出发处罚准备行驶至田垸十组,准备过桥右拐往花园街方向行驶。在拐弯的过程中我父亲发现有辆小车以很快的速度往花园街方向行驶。于是我父亲就以很慢的速度准备在桥的出口处停下,让那辆小车先过去,但那辆小车的对向有辆客车往狮子方向行驶,那辆小车就往我父亲这个方向驶来,准备避让对向驶来的客车,那小车行驶至我父亲跟前时,可能因为速度太快刹不住,就直接撞到我父亲驾驶的摩托车上,我被摔倒地面上,就晕过去了。醒来发现旁边有很多人,旁人告诉我我父亲不行了,后来交警来了。在事发地点时我父亲车子应该停下来了,他脚已经踩到地面上了。
(2)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事发后看到现场有一小车,一摩托车,一老人躺地上。一女子手上流血,躺地上。后来当地村长过来打了110和120。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供述:2015年11月9日下午,我从狮子吃饭后驾驶粤S×××××号小车沿刘狮线从狮子方向往花园方向行驶,14时10分左右,当我车行驶到花园村十组路段时,从我车行驶方向前方右边桥上行驶上来一辆两轮摩托车,当我发现摩托车的时候,他离我车只有五、六米远的距离,我就紧急踩刹车,但还是来不及了,我车与摩托车发生了碰撞,事故发生后我就马上把车停下,然后打120和110报警,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我当时车速五六十迈左右,按了喇叭。我车上只有我一个人,我车右大灯和摩托车龙头发生碰撞的,然后摩托车驾驶员头部撞到我车挡风玻璃右侧。
4、鉴定意见
湖北省蕲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蕲)公(司鉴)法字第20151110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分析意见为依据尸表检验所见严重颅脑并肢体损伤致死是明某唯一死因,依据损伤特征,符合交通肇事所致。
蕲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蕲公交认字(2015)第0211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李某甲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明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肇事驾驶人在现场,含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若干。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报警,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社区矫正机构经调查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适用非监禁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双全 审 判 员  张 红 人民陪审员  吴祖如

书记员: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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