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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
辩护人刘宁,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公诉刑诉(20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红玲、谢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刘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A××××ד佳美”牌小轿车,沿宜璞孔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郑集镇蒋湾村十五组路段,在超越前方车辆后,追尾撞击前方同向褚方彩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致电动三轮车侧翻,造成褚方彩死亡,三轮车乘员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褚方彩系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襄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意见书鉴定:从送检的胡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34mg/100ml,胡某为醉酒驾车。
经宜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胡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褚方彩、李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胡某主动报案,一直在现场等待民警处警,并积极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其肇事经过。经公安机关主持调解,被告人胡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50000元,并已全部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张从武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理化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宜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及办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赔偿凭证及谅解书,钟祥市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的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书及调查材料,被告人胡某驾驶信息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主动报案,一直在现场等待民警处警,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其肇事经过,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胡某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方式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所犯之罪系过失性犯罪,人身危险性不大,确有悔罪表现,经考察,其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胡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何伟丽 审 判 员  朱学涛 人民陪审员  曾凌霄

书记员: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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