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0年1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2015年10月10日因本案被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6日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6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让检诉刑诉[2016]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赤红、陈文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超速驾驶机动车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73万元人民币并达成谅解协议,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魏文斌
书记员:杨雪 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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