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被告人常某某(曾用名常荣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住黑龙江省海林市。2017年3月2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海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海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4日由海林市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同年5月24日由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海林市人民检察院以黑海检诉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士伟出庭支持公诉,刘玉新协助工作。被告人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倒车过程中瞭望不够,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常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让他人报警,积极抢救伤者,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且海林市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评估认为“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故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公诉机关“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交通安全与交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郭冬梅
书记员:陈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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