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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河北省青龙满自治县人,司机,住青龙满族自治县。2017年5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执行逮捕,同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宽检公诉刑诉(201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治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部分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审前调查,被告人刘某甲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综合本案的事实及情节,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缓刑,交由社区矫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曹飞燕

书记员:何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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