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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务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16日被湖北省郧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20日经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湖北省郧西县公安局于同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北省郧西县看守所。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海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4日9时许,被告人周某驾驶无号牌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载运货物并搭载郧西县六郎乡大石堰村4组村民陈某由郧西县六郎乡前往郧西县香口乡六斗村,车辆行至郧西县马安镇观大路34.5KM处,因被告人周某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冲上路外沙堆坠入山崖,造成乘车人陈某(女,殁年70周岁)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郧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接警后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2017年9月10日,经十堰天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系头部受伤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2017年9月28日,郧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被告人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陈某的近亲属何某、何某1、何某2、何某3、何某4、何某5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周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何某1、何某2、何某3、何某4、何某5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协议,被告人周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何某1、何某2、何某3、何某4、何某5的近亲属陈某的抢救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于2017年12月25日己支付了1万元,尚差9万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4万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5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何某1、何某2、何某3、何某4、何某5对被告人周某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如下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接警和受立案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柯某、夏某和等人的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4、十堰天平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5、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谅解书、收条等;6、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犯罪后,能够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与被害人陈某的近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陈某近亲属的部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陈某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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