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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2016年3月1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7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北检未检刑诉[201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2日15时23分许,被告人郑某驾驶冀B×××××小型轿车沿唐山市龙泽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唐山市博物馆门前时,由于操作不当造成车辆与站立在路边的被害人张某乙相撞,后又与道路绿化带、隔离栏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绿化带及隔离栏损坏、被害人张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郑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乙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主动到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郑某已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郑某的户籍证明、和解协议等书证;证人张某甲、周某的证言;被告人郑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郑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盛高波 人民陪审员  张 琦 人民陪审员  陈桂菊

书记员:张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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