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董某某,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
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3日作出(2011)鹿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于2013年9月30日报送我院提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受到表扬奖励,符合假释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董某某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无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接受改造,认真学习成绩优良,能够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及同监室罪犯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董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实际执行的刑期已达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董某某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从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7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 玲 审 判 员 安 勇 代理审判员 赵玉清
书记员:孙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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