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祁某某,男,2016年6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被桦南县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8月12日被桦南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桦南检诉刑诉[2016]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立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9日11时45分许,被告人祁某某驾驶黑DX3278号小型轿车(上载其妻子刘某某、女儿祁某甲、外孙儿尹某某)沿鹤大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驶至鹤大公路171公里加84米处时,撞至前方停在公路东侧由李云祥驾驶的黑DP2516号轻型普通货车(上载张某某)尾部,造成祁换、刘丽华死亡、祁某某、张桂荣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死者刘某某符合生前因交通肇事所致心脏破裂、颅脑损伤死亡;死者祁某甲符合生前因交通肇事所致心脏破裂、肺脏破裂死亡。经责任认定:祁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次要责任、刘某某、祁某甲无责任。
另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受害人刘某某母亲、女儿,祁某甲的爱人对祁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要求追究他的任何责任。受害人张桂荣也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不要求被告人对其赔偿。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和被告人举证及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书证有被告人祁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到案经过;
证人李某某、张某某、尹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佳木斯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桦南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别书;证实受害人死亡情况及车辆检测等情况;
桦南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此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7、谅解书及电话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考虑到被告人系初次犯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等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迟俊男
书记员:陈晓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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