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人,农民,初中文化,住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2016年6月1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
崇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崇检刑诉(2016)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崇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雅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能够投案自首,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邹兴宗
书记员:舒曙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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