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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某某,男,195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6年11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同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昌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万某某无证驾驶鄂M2Z265“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从仙桃城区沿318国道由东向西回家,行至318国道与仙桃市干河街道办事处杂坝村交叉路口处时,被告人万某某所驾摩托车驶入道路左侧逆向行驶,遇祁某某驾驶“欧派”牌二轮电动车沿318国道由西向东行至此处,电动车右前部与正三轮摩托车右侧发生擦撞后翻倒,致祁某某受伤。案发后,被告人万某某随即拨打电话报警。祁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仙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祁某某因颅脑损伤导致脑机能障碍死亡。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万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审理另查明:经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调解,被告人万某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祁某某亲属的经济损失175000元,被害人祁某某的亲属对被告人万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祁某甲、祁某乙的证言;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涉案现场、涉案车辆照片;扣押清单;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平安行司鉴所【2016】交鉴字第16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仙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仙公法交鉴字(2016)第18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仙公交认字【2016】第A15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和被告人万某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明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祁某某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万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祁某某亲属的经济损失175000元,被害人祁某某的亲属对被告人万某某予以谅解,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万某某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万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可以对被告人万某某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周国华

书记员:昌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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