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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初中文化。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6年2月24日被仙桃市公安局羁押,2016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6】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俊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4日晚上10时50分许,被告人冯某驾驶号牌为鄂D62489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沿318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18国道与杜银公路交叉路口处时,遇雷某驾驶号牌为鄂M8FA66五菱牌小型汽车搭载杜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黎某沿杜银公路由北向南通过路口,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右前部碰撞五菱牌小型汽车左侧中部,五菱牌小型汽车在旋滑并遭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推移过程中,遇姜某驾驶号牌为鄂FH2U36江铃牌小型汽车搭载高某沿318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处,江铃牌小型汽车正前部与五菱牌小型汽车右侧中部发生冲撞,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在逆时针回转和离心力作用下向右侧翻,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室右侧砸压五菱牌小型汽车左侧中部,致杜甲当场死亡,雷某、黎某、高某受伤。交通事故发生后,冯某让林某拨打电话报警,向出警的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民警投案。2016年2月25日,经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甲因颅脑损伤导致脑机能障碍死亡。2016年3月2日,经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冯某负该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雷某、姜某负该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杜甲、黎某、高某不负该交通事故的责任。
经审理还查明:2016年3月2日,被告人冯某赔偿了被害人杜甲的亲属8000元。2016年9月19日,经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雷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6年10月12日,经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黎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雷某的证言、证人黎某的证言、证人姜某的证言、证人林某的证言、证人杜乙的证言、被告人冯某的供述和辩解、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办案说明、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被告人冯某在全国公安综合信息查询系统中的信息、号牌为鄂D62489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在全国公安综合信息查询系统中的信息、号牌为鄂M8FA66五菱牌小型汽车在全国公安综合信息查询系统中的信息、号牌为鄂FH2U36江铃牌小型汽车在全国公安综合信息查询系统中的信息、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病情证明书、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仙公法临鉴字【2016】20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仙公法临鉴字【2016】20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武医法【2016】毒化检字第129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武医法【2016】毒化检字第130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仙公法交鉴字(2016)第05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平安行司鉴所【2016】交鉴字第25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仙公交认字【2016】第A04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被告人冯某的户籍信息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该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赔偿了被害人杜甲的亲属800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彭彩云 人民陪审员  周开新 人民陪审员  陈新华

书记员:昌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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