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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尹某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某,男,2016年12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3日被桦南县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9日被桦南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桦南检诉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尹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减轻了社会危害,对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迟俊男

书记员:夏鹏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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