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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吉利瑞通汽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吉利瑞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李某。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民初字第1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修车费5950元,检车费385元,营运损失费3654元,拖车费210元,案件受理费73元,合计1027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四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本案的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民初字第12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生效。

审判长  潘晓东 审判员  詹志彪 审判员  邹吉伟

书记员:李化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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