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吉林省农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长海县,住黑龙江齐齐哈尔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
龙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龙检公诉刑诉(20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云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以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全要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郭某某能当庭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定对其从轻处罚。郭某某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如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郭某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明鑫 代理审判员 姜莉莉 人民陪审员 杨全秀
书记员:郭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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