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
罪犯刘某,男,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2013)滦刑初字第0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4)承刑终字第0000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上板城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3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刘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刘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审判长:朱彦兵
审判员:燕金玲
审判员:王丽丽
书记员:刘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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