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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红军与湖北兴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陈红军。
被执行人:湖北兴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磁湖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179869768d。
法定代表人:於国兴。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202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湖北兴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85800元及利息169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054元、执行费118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90元,但其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兴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人民币91121元(含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及从2018年7月16日至2018年8月10日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涛
人民陪审员 吴能斌
人民陪审员 岑智

书记员: 罗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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