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詹某,无职业。2016年4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抓获,当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6)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29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某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詹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詹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殷晓艳
书记员:肖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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