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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胡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桦川县悦来镇。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桦川县悦来镇。
被执行人: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桦川县悦来镇。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桦川县悦来镇。

本院在执行王某某、王某与胡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王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黑0826执恢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凤新
审判员 彭玉波
审判员 兰宇飞

书记员: 陈大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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