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阳县国土资源局,地址:高阳县正阳路92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生,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高阳县。身份证号:×××1810电话号码:
申请执行人高阳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高国土资罚字【2016】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南房1大间,建筑面积88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
经审查,本院认为,高阳县国土资源局所作高国土资罚字【2016】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高阳县国土资源局所作高国土资罚字【2016】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对高国土资罚字【2016】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高阳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川
人民陪审员 王学良
人民陪审员 冯天烁
书记员: 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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