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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罪犯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灵寿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狱的规章制度,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成绩合格,确有悔改表现。获得奖励:考核表扬3次。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未执行,狱内月消费475元。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检察机关同意该意见)。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属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管教干警和其他服刑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2013)正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4万元,责令共同退赔123488元。2014年2月18日交付执行。2016年12月12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于2018年6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16日起至2018年1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玲
审判员 李鸿雁
审判员 安 勇

书记员:田家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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