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北省应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09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本案于2018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易玲,湖北豪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8)6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京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易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4日8时40分许,被告人胡某在本市江汉区发展大道天梨豪园小区内,趁无人之机,使用被害人胡某遗留在摩托车上的钥匙,将被害人胡某停放在该处的价值人民币1960元的林海牌摩托车一辆盗走,后以人民币300元销赃。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分局汉口客运站派出所根据线索于2018年4月17日将被告人胡某刑事拘留,上述赃物已灭失。
另查明,2018年4月10日,被告人胡某因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39克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东山派出所抓获,并于次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2018年4月11日,被告人胡某配合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东山派出所抓获了一名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张某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48.46克。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胡某的身份情况及前科情况。
(2)书证二抓获及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胡某归案及案件侦破经过。
(3)书证三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明2018年4月10日,被告人胡某因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39克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东山派出所抓获。2018年4月11日,被告人胡某配合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东山派出所抓获了一名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张某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48.46克。
(4)书证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银行交易单据、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证明被盗摩托车购置情况及摩托车的其他相关情况。
(5)书证五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8年4月10日,被告人胡某因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39克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东山派出所抓获,并于次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6)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明2018年2月4日8时40分许,其骑着摩托车至武汉市江汉区天梨豪园小区内给客户安装家具,下午17时许,其离开客户家取摩托车时发现摩托车被盗的事实。
(7)证人周某,4的证言,证明被告人胡某与其系狱友。2018年2月4日9时许,被告人胡某与其联系询问其是否需要购买摩托车,遭到拒绝后,其陪同胡某处理摩托车但未成交的事实经过。
(8)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的林海LH100T-15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1960元的事实。
(9)监控录像及监控录像截图,证明被告人胡某盗窃摩托车的事实经过。
(10)被告人胡某的供述,证明其盗窃摩托车并将摩托车销赃得300元的事实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如实供述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在归案前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的量刑情节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胡某系在因非法持有毒品被行政拘留期间而非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故其行为不成立立功,故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具有立功的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解,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系累犯的公诉意见,经查,本案的犯罪行为并非系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故被告人胡某并非累犯,故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胡某系累犯为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胡某具有前科、如实供述罪行、归案前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9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XX兰
人民陪审员 祝新发
人民陪审员 纪世荣
书记员: 肖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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