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全人: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人,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纪南镇董场村二十组。被保全人:中城建第二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址: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汉阳大街2363-3号。被保全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人,住潜江市熊口镇新沟村9组。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与被执行人山中城建第二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王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该案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鄂9005财保5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世平
书记员:张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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