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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工人。2015年7月26日因殴打他人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8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一刑诉(201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玉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5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醉酒后驾驶冀C×××××号小轿车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和平大街与西港路交叉口北500米金菊超市门前与王家富发生口角后将王家富打伤。经检验鉴定:杨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2.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酒精检验报告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已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悔罪等情节,故对被告人杨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马永存 人民陪审员  邵福英 人民陪审员  李 颖

书记员:董雪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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