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咸宁市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宁工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前湖,系咸宁工业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湖北新农生态麻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新农麻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庆福,系湖北新农麻业公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1202民初30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在同年1月14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新农生态麻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帐上存款及其应得收入199783元(含诉讼费、执行费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宏敢
审判员 彭亚华
审判员 熊明生
书记员:廖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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