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明,男,汉族,1975年9月10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本案于2016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以洪检刑诉(2016)9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明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自2016年8月2日起至2017年2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肖玉华

书记员:魏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