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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与刘某、刘某楼诉前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范某某,女,44岁。被申请人:刘某,男,44岁。被申请人:刘某楼,男,43岁。

申请人范某某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1.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富强字第00075178号,所有权人为刘某楼,坐落于集贤县福利镇富强区56委287号,面积为107平方米的住宅,查封价值以人民币12万元为限;2.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富强字第00055359号,所有权人为刘某,坐落于集贤县福利镇富强区53委289号,面积为33.50平方米的住宅,查封价值以人民币4万元为限;3.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富强字第00076804号,所有权人为刘某,坐落于集贤县福利镇富强区53委289-1号,面积为68.29平方米的住宅,查封价值以人民币9万元为限。申请人范某某以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集房权证机械字第000731**号,所有权人为范某某,坐落于集贤县福利镇商贸城货运市场(南楼2中5层),建筑面积为55.69平方米,价值13万元的住宅提供担保;担保人宫治权以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集房权证繁荣字第000450**号,所有权人宫治权,坐落于集贤县福利镇亿安公寓26幢3中5层,建筑面积为59.55平方米,价值14万元的住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范某某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富强字第00075178号,所有权人为刘某楼,坐落于集贤县福利镇富强区56委287号,面积为107平方米的住宅,查封价值以人民币12万元为限;二、查封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富强字第00055359号,所有权人为刘某,坐落于集贤县福利镇富强区53委289号,面积为33.50平方米的住宅,查封价值以人民币4万元为限;三、查封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富强字第00076804号,所有权人为刘某,坐落于集贤县福利镇富强区53委289-1号,面积为68.29平方米的住宅,查封价值以人民币9万元为限;四、查封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集房权证机械字第000731**号,所有权人为范某某,坐落于集贤县福利镇商贸城货运市场(南楼2中5层),建筑面积为55.69平方米的住宅,查封价值以人民币12万元为限;五、查封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集房权证繁荣字第000450**号,所有权人宫治权,坐落于集贤县福利镇亿安公寓26幢3中5层,建筑面积为59.55平方米的住宅,查封价值以人民币13万元为限;六、上项财产查封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2570元,由申请人范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曲虹波

书记员:王丹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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