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6号。负责人:陈传龙,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胡付强,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执行人:熊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执行人:武汉华鑫汇通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陂区武湖农场沙口分场中国长江金属交易中心特1号。法定代表人,冯博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43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胡付强、熊某某、武汉华鑫汇通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汇通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付强、熊某某、武汉汇通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支付借款本金及利罚息185617.17元(暂计至2015年1月20日止,剩余利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完全清偿之日止);如被执行人胡付强、熊某某、武汉汇通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则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对胡付强质押的位于黄陂区武湖农场沙口分场中国长江金属交易中心S14栋1-2层8室房产拍卖帐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5692.45元,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9281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684元。
但被执行人胡付强、熊某某、武汉汇通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胡付强位于黄陂区武湖农场沙口分场中国长江金属交易中心S14栋1-2层8室(商品房买卖合同号:黄113018978,抵押权证号:黄2012007659)的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易万昕 审判员 李 红 审判员 彭 晖
书记员:周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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