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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24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然,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公诉刑诉(2017)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蕾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及其辩护人王然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4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冀F×××××、冀F×××××号货车沿382省道由南向北行驶到曲阳县新农村路口处,右转弯下公路时,撞住同向行驶的曲阳县孝墓乡北孝墓村的闫某驾驶的冀F×××××号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闫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小组认定,被告人吕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闫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吕某某拨打报警电话,追随伤者到医院救治,后随交警人员到公安机关。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吕某某与被害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被害方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人李某1、李某2等人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检验乙醇含量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视频资料情况说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信,曲阳县公安局燕赵派出所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某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应认定为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方就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吕某某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红 审 判 员  赵增儒 人民陪审员  刘晓秋

书记员:王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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