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严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严某

公诉机关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某,农民。
因本案于2016年1月20日被随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随州市公安局宣布逮捕,现羁押于随州市看守所。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曾检公诉刑诉(2016)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严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刑期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严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刑期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止。

审判长:贺从伟
审判员:吴祖国
审判员:石中山

书记员:史晓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