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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北省武穴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武穴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当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亚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2日6时许,被告人兰某某驾驶鄂J×××××轻仓栅式货车,由花桥镇往石佛寺镇方向行驶,当其驾车行至梅武线(19KM+500M)与石松线红绿灯路口处右转弯时,遇同向无证驾驶鄂J×××××二轮摩托车后载夏某的宋某,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宋某受伤、夏某当场死亡,两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小组认定:兰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宋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2016年8月15日,经武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被害人夏某系生前颅脑严重损伤致脑功能障碍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兰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已赔偿被害人夏某家属经济损失36万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用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湖北军安[司法鉴定意见书、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到案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夏某户籍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和解谅解书、被告人兰某某接受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户籍证明及被告人兰某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兰某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兰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兰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量刑时均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兰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伍菁

书记员:陈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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