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沧州市恒石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8)冀0903执756号之十裁定书,于2018年07月21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沧州银行62×××3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90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忠刚
书记员:王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