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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汉族,中专文化,住大庆市龙凤区(户籍所在地:大庆市萨尔图区)。2012年7月4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17年10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当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7月2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同年9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当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萨尔图大队执行,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辩护人姜来金,黑龙江佰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萨检诉刑诉〔2018〕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延波、张春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及其辩护人姜来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郝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黑E×××××大众宝来轿车沿大庆市萨尔图区中三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广育岗时,被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萨尔图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16mg/100ml,随后郝某被带至大庆市中医医院提取血样。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郝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8.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大庆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郝某患有由于使用酒精引起的精神病性障碍,对此次作案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被告人郝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案件来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大庆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人徐某、于某的证言;被告人郝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郝某当庭认罪、悔罪,犯罪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郝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案发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可从轻处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郝某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3日起至2018年12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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