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狄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
狄某某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耿云东,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尚志市长寿乡成功村。
诉讼代理人翟建新,黑龙江于慧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狄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尚志市,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尚志市长寿乡石井村。
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尚志市看守所。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尚检刑诉(2016)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耿云东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国兴出庭支持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耿云东的诉讼代理人翟建新,被告人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6日4时许,被告人狄某某驾驶沐河牌手扶拖拉机在黑龙江省尚志市长寿乡行驶,行驶至长寿乡石井村耿连荣家门前时与被害人耿云东驾驶的黑LZ1535号嘉陵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耿云东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肇事。
肇事后,狄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
经认定:狄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鉴定:耿云东之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被告人狄某某于2016年3月31日被公安机关在尚志市长寿乡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狄某某违章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狄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幅度内量刑。
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耿云东要求被告人狄某某赔偿医药费71820元、伤残赔偿金1630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900、误工费15587元、护理费504790元、司法鉴定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合计769163元,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耿云东的诉讼请求,其表示无能力赔偿。
本院认为,被告人狄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重伤,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狄某某的行为应予惩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二)款  第6项  、第三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
二、被告人狄某某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耿云东医药费71820元、伤残赔偿金1630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900、误工费13137.6元、护理费504790元、司法鉴定费3000元,合计人民币764713.6元。
(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狄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重伤,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狄某某的行为应予惩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二)款  第6项  、第三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
二、被告人狄某某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耿云东医药费71820元、伤残赔偿金1630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900、误工费13137.6元、护理费504790元、司法鉴定费3000元,合计人民币764713.6元。
(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审判长:张文君

书记员:梁海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