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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6年6月1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铁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铁力市人民检察院以黑铁检诉刑诉(2016)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铁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那勇、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加之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其为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其犯罪行为也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被告人孙某某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  杨峰

书记员:宋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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