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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王某甲
许凤(湖北源来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
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许凤,湖北源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潜检公诉刑诉(201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辩护人许凤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8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本田牌两轮摩托车,沿江汉油田五七大道同东向西行驶至江汉油田采油厂路段人行横道时,将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李某某撞倒致死。
王某甲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甲予以判处。
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超速行驶及违反行经人行横道时停车让行人优先通行的规定,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某甲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潜江市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适用非监禁刑,并表示愿意接纳被告人王某甲为社区矫正对象,基于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同时考虑上述法定和酌定情节,综合评价被告人王某甲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王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超速行驶及违反行经人行横道时停车让行人优先通行的规定,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某甲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潜江市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适用非监禁刑,并表示愿意接纳被告人王某甲为社区矫正对象,基于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同时考虑上述法定和酌定情节,综合评价被告人王某甲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王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吴欣宫
审判员:伍昌高
审判员:田东升

书记员: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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