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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

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以黑五检刑诉〔201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楠、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7日10时30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黑LU8525号奇瑞牌小型轿车载李某某1、刘某某、李某某2,从哈尔滨市前往孙吴县,当车辆自南向北行驶至吉黑高速公路712公里+500米路段,左转弯进入直线路段时,因路面结冰车辆侧滑驶出道路翻到路边沟内,致被害人李某某1头部损伤,在送往医院抢救过程中死亡。经五大连池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所鉴定,李某某1系头部接触钝性物体致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告人李某某于案发当日向五大连池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龙镇中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李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书证道路交通事故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被害人李某某1身份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证人李某某2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五大连池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绘图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审 判 长  王海军 审 判 员  邹 微 人民陪审员  谷丽华

书记员:何翊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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