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北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2017年7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1月16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北检公诉刑诉〔2017〕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安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处罚。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的如下证据证实:1.物证肇事车辆照片、被害人李某某尸体照片及被告人张某某伤情照片;2.书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呼吸式酒精检测报告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送达回执等;3.证人康某某、段某某、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北安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北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和照片。
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认证,被告人张某某无异议,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确定刑罚期限。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李俊杰
书记员: 谢广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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