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靖某,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9日被麻城市公安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刑诉(2015)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靖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月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靖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靖某拨打110报警,积极抢救伤者,全额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武汉市新洲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证明被告人靖某犯罪后有悔罪诚意,无犯罪前科,平时表现较好,其所在乡镇社区矫正办公室同意纳入矫正,表明被告人靖某已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福德
书记员:曾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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