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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金某

公诉机关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天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明知自己驾驶的车辆发生了碰撞,其未履行下车查看确定事故原因及事故造成的损害等驾驶员应尽的基本义务,直接离开肇事现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案发后,被告人金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明知自己驾驶的车辆发生了碰撞,其未履行下车查看确定事故原因及事故造成的损害等驾驶员应尽的基本义务,直接离开肇事现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案发后,被告人金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

审判长:李海兵
审判员:杨大河
审判员:杨国榜

书记员:皮婉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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