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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世纪天一机械有限公司与湖北星航宇伺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武汉世纪天一机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北星航宇伺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682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张建清

书记员: 孙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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