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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陈某
汪思恩(湖北鄂北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农民。
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4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广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广水市看守所。
辩护人汪思恩,系湖北鄂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16)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汪思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书指控:2016年4月13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鄂S×××××号轻型厢式货车沿应马线由西向东,从广水市余店镇驶往应山办事处,行驶至广水市关庙镇应马线与太山村交叉路口时,因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该车与从道路南侧驶来由被害人吕某乙(男,26岁,住广水市关庙镇笔山村吕家湾)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后载被害人吕某丙(系吕某乙之父,男,55岁,住广水市关庙镇笔山村吕家湾),造成被害人吕某乙、吕某丙二人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被告人陈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指控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请依法判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并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鉴于陈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所在社区社会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可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并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鉴于陈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所在社区社会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可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石泽著
审判员:张春生
审判员:周翔

书记员:李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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