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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周某

公诉机关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司机。
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5)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利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并提供相应证据。
被告人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4日起至2016年6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4日起至2016年6月3日止。

审判长:钟强
审判员:彭丽君
审判员:胡娟

书记员:陈青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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