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香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香河县,住香河县。2017年7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香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香河县看守所。辩护人王广有、张艳宇,河北王广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4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在香河县潮北新城小区,因琐事与被害人沈某发生口角并厮打。期间,李某持水果刀捅刺沈某胳膊、胸部等处,致其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沈某系生前被他人以锐器刺破肺脏和右心房造成急性大失血死亡。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物证、书证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并讯问了被告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李某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李某属间接故意杀人;被害人对案件引发具有重大过错。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1日晚至3日上午,被害人沈某纠集他人以索债为由非法拘禁被告人李某,李某于7月3日下午向公安机关报案。7月4日21时许,沈某酒后到香河县潮北新城小区李某住处,以索债为由踢踹李某家门,李某持家中水果刀出门,在四楼至三楼楼道内与沈某发生厮打,李某用水果刀捅刺沈某胳膊、胸部等处多刀。沈某从李某手中夺过水果刀,刺中闻讯赶到的李某之母李某5左上腹。此后,李某与其父亲、妻子从沈某手中夺下水果刀。沈某因被水果刀刺破肺脏和右心房造成急性大失血死亡,李某5因被水果刀刺破胰背动脉、下腔静脉和腹主动脉造成急性大失血死亡。案发后,李某让他人报警,并将其母送往医院后在医院等待警方。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7月4日21时许,其开车载酒后的沈某到潮北新城小区,沈某拿着两张欠条到李某住的四楼去找李某。其停车后走到三楼时,看到李某拿着一把水果刀从家里出来和沈某厮打,沈某从楼梯上滚下,李某拿着刀往下走。其往楼下跑的过程中看见李某父母,跑到二楼时李某父母已上到三楼。其下楼后将沈某妻子找来,救护车将沈某送往医院。2、证人袁某(李某之妻)的证言证明:2017年7月4日21时许,有人敲其家门问李某欠的钱什么时间还,李某说慢慢还。随后,敲门的人在外用力踹门,李某打开门冲了出去和对方争吵。其赶紧跑出家门,见一男子和李某正在抢夺东西打在一起,两人一边打一边往楼下走。李某父亲李某2上来手持木棍打那名男子,李某母亲李某5上来劝架时被撞倒在地。李某将那名男子扑倒在地并摁住双手,其从那名男子手中夺下一把刀。李某2让其打电话报警,其拿着刀到其母亲住的潮北新城A区12号楼3单元301室,将刀放到地上,让其母亲报警。3、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2017年7月4日21时许,其和妻子李某5在潮北新城小区家里听见楼上有人踹门,怀疑是儿子李某家门被踹,二人离开家往楼上走,刚出门见一男子往楼下跑。其和李某5走上三楼,李某在楼梯间和沈某抢刀,儿媳袁某在旁边。其从楼道内拿起一把墩布,转过身见李某5受伤倒地。沈某拿刀要扎其,其用墩布把打了沈某,墩布把折断,其将墩布丢在地上。这时,其和李某把沈某按倒,从沈某手里把刀夺下交给了袁某。李某让其打电话报警,其下楼去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又电话叫来一些亲友将李某5抬出楼道,救护车来到后将李某5送往医院。4、证人缪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7月4日21时许,其女儿袁某手拿一把带血尖刀到其潮北新城住处,说她婆婆和另外一个人躺在楼道里,让其报警。其将带血尖刀放到家中厨房门口的饮水机侧面与墙面缝隙内。5、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7月4日21时许,其接到李某2的电话后赶到案发现场,见李某抱着他母亲,另外一名男子跪着趴在地上不动,地上有很多血。其到李某家找到一个床单,和他人将李某母亲抬到楼下。6、证人李某3(家住潮北新城小区)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晚,其听见楼下很多人在说话,开门看到李某5躺在地上,李某浑身是血抱着李某5,另一个人跪在地上,其赶紧打电话让儿媳朱某报警。7、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7月4日21时30分许,在接到李某3的电话后,其拨打110电话报警。后其到李某3住处的楼下,见李某5躺在地上。时间不长,警察和救护车赶到。8、证人赵某(沈某之妻)的证言证明:2017年7月4日21时30分许,其到案发现场见沈某跪在地上,胳膊在流血,地上好多血,沈某已没有脉搏,医生来到后说沈某已死亡。9、证人唐某(香河县人民医院急诊科医生)的证言证明:2017年7月4日21时32分,在接到急救电话后,其随救护车赶到潮北新城小区门口,在警车引领下来到小区一单元楼下,一妇女躺在床单上,该妇女左肋下有一刀口,经抢救无效死亡。10、证人张某(大厂县人民医院外科医生)的证言证明:2017年7月4日22时许,其随救护车到香河县一小区三楼,见伤者跪在楼道里已无生命特征。后救护车将伤者送至香河县人民医院。11、证人李某4(李某亲属)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晚,其接到刘某的电话后赶到医院,急诊科的医生在对李某5抢救时,医生让病人家属接听医院的固定电话,其接电话时对方称是公安人员,让病人的直系亲属接电话,其遂把李某叫过去。李某接电话后在医院等待,不久警察来到医院。12、香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冀廊香)公(刑)勘[2017]158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香河县蒋辛屯镇潮北新城小区楼道内,该楼道三层楼梯平台有南北两处血泊,两血泊之间有墩布一个,墩布把折断缺失。三层至四层楼梯台阶、墙面有多处血迹,三层楼梯平台上侧第六台阶上有折断的木棍一节,三层四层间楼梯转角平台上有血泊一处,血泊西侧有借款合同两张,四层楼梯平台南墙上有甩溅血迹一处。该单元402室铁制防盗门外侧面板中间部位向内凹陷,门上有穿鞋蹬踹痕迹。402室家门内侧、南卧室地面各有踩踏血迹一处。现场提取血迹十六份、墩布一个、木棍一节、借款合同两张等。现场及借款合同照片经当庭出示,由被告人李某辨认,确认系作案现场及其被沈某等人拘禁期间所签合同。13、廊坊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廊公物鉴尸检字〔2017〕1384号法医学尸体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证明:沈某尸体胸部、腹部、背腰部有深达胸腔、腹腔的锐器创口六处,双臂、左手拇指、左股有锐器创口五处,左手食指、中指、环指有皮瓣创四处,头面部、右前臂背侧、左肘部、左膝下有表皮剥脱及皮下出血七处。左侧胸腔积血约150ml,右侧胸腔积血约800ml,双肺、右侧心包、右心房、胃大弯近贲门处有创口,胃大弯处大网膜有破口,心血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23.7毫克/100毫升。沈某系生前被他人以锐器刺破肺脏和右心房造成急性大失血死亡。14、廊坊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廊公物鉴尸检字〔2017〕1385号法医学尸体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证明:李秀茹尸体左上腹有深达腹腔的锐器创口一处,大网膜脱出。腹腔积血伴凝血块约900ml,胃大弯处、胃后壁、腹主动脉有贯通创口,胃后壁后侧后腹膜、胰腺、下腔静脉、椎前筋膜均有创口,胰背动脉断开,下腔静脉大部分断裂。李某5系生前被他人以锐器刺破胰背动脉、下腔静脉和腹主动脉造成急性大失血死亡。15、香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2017年7月5日,从潮北新城A区某号楼某单元301室厨房门口饮水机与墙面的夹缝处,搜查到一把沾有血迹的铁质尖刀,予以扣押。物证尖刀经当庭出示,被告人李某辨认后确系作案工具。16、廊坊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廊公物鉴法物字〔2017〕1399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三层楼梯平台北侧血泊血、墩布木把上提取血迹、三层至四层楼梯台阶、墙面上提取的十处血迹、三层四层间楼梯转角平台上提取血泊血、四层楼梯平台南墙上提取血迹、李某家门内侧和南卧室地面上提取血迹、沈某双手指甲擦拭物、李某身上提取血迹、李某2右裤腿上和右脚鞋上提取血迹、尖刀刀柄上提取三处擦拭物、尖刀刀柄上、刀身中段、刀身后段各提取的三处血迹均为沈某所留;三层楼梯平台南侧血泊血为李某5所留;李某左手上提取血迹、李某右手指甲擦拭物为李某所留;李某5右手指甲擦拭物、尖刀刀身前段提取的一处血迹DNA分型与李某5、沈某的DNA混合产生的结果相符;李某蓝色内裤上提取血迹DNA分型与李某、沈某的DNA混合产生的结果相符。17、香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从香河县人民医院调取的急诊科抢救记录证明:2017年7月4日22时12分,李某5入院急诊,经抢救无效死亡。18、香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从香河县人民医院调取的骨科门诊病历证明:2017年7月5日1时20分,李某因右示小指锐器伤进行缝合治疗。19、香河县公安局蒋辛屯镇派出所出具的书证证明:2017年7月4日21时30分,该所接到指挥中心转朱某报警,民警赶到案发现场楼下,经询问得知沈某与李某发生打架,沈某及李某母亲受伤,李某母亲躺在楼下等待救护车,沈某在楼上。民警上楼发现沈某受伤,遂联系救护车抢救。待民警下楼后,得知李某及其母一同去往香河县人民医院抢救,民警立即赶到医院,在急诊科门口发现李某,遂对李某进行控制。20、香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书证证明:案发后,该队在香河县人民医院将李某口头传唤至香河县巡警特警大队集中办案中心。21、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4刑初229号刑事判决书及相关书证证明:2017年7月1日22时至3日9时,沈某纠集他人非法限制李某的人身自由。期间,沈某对李某进行了殴打。2017年7月3日17时许,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2、户籍证明和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了被害人沈某、被告人李某及李某5自然身份情况。23、被告人李某供述:2017年7月1日至3日,沈某伙同他人以索债为由将其非法拘禁,期间让其打欠条,其于7月3日下午向公安机关报案。7月4日21时许,沈某砸其家门,要其还钱,其未开门,沈某继续砸踹家门。其从家中拿一把水果刀到家门口,门开后其见与沈某一起来的一男子下楼离开。其出门用水果刀扎了沈某胳膊和胸部几刀,沈某倒地,其发现所持的水果刀不在手里正在找刀的过程中,见沈某持其水果刀往楼下走。这时,其父母从楼下上来,其父手里拿着一把墩布,沈某走到其母身边用刀扎了其母腹部左侧,其上前去夺沈某手里的水果刀,将沈某扑倒在楼道三层。在此过程中,其父用墩布把打了沈某头部。此后,其用手按住沈某持刀的手腕,其妻袁某上前将水果刀夺下,其让父亲和袁某去报警。后来,其和他人将其母抬到楼下,随救护车将其母送到香河县人民医院抢救。在医院抢救其母过程中,李某4让其接医院的固定电话,对方称是警察,让其简单说了一下其母的情况,其告诉对方其在医院等着警方。过了一会警察来到医院问其情况,并带其就医。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以廊检公诉刑诉〔20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22日、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树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某,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王广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持刀刺扎被害人沈某身体多刀致其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李某之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李某作案后让他人报警并等待警方抓捕,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所提李某属间接故意杀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李某在作案前准备作案工具水果刀,并在作案中持刀刺扎沈某胸部、腹部、背腰部共计六刀。李某作为心智正常的成年人,持刀刺扎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多刀,明显具有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所提李某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被害人对案件引发具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27年7月5日止)。二、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庆国
审判员 李少华
审判员 刘永强
书记员:崔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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