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某,男,汉族,初中文化。2017年9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房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房县人民检察院以房检公诉刑诉[2017]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叶章虎、人民陪审员袁达贵、杨泽娟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叶章虎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于2017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晓华,李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9日21时30分,被告人万某驾驶鄂ckⅴ150号二轮摩托车载其女朋友戢彬彬由房县城关镇晓阳村往联关村方向行使,行至房县城关镇房陵大道消防大队门前路段,将行人刘勇撞到,造成刘勇及摩托车乘坐人戢彬彬受伤。经法医学鉴定,戢彬彬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万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戢彬彬、刘勇无事故责任。
另查明:就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万某与刘勇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万某已支付戢彬彬医疗费8万余元,现戢彬彬仍在治疗中,被害方刘勇及戢彬彬的亲属对被告人万某书面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110报警受理单、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证人唐某、戢某等人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被告人万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车辆,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万某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救治伤者,且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本院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叶章虎
人民陪审员 袁达贵
人民陪审员 杨泽娟
书记员: 祁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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