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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犯盗窃罪、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罪犯高某,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

罪犯高某犯盗窃、交通肇事罪,经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井刑初字第001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其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于2015年4月21日报送我院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获百分记功1次,百分表扬4次,2013年度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鹿泉监狱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高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曾受刑事处罚酌情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7月27日起至2023年12月5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安 勇 审判员 姜瑞祥 审判员 刘亚莉

书记员: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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